舒城县五显镇中心学校
章 程
(2018年8月30日制定 2022年11月30日修改)
序 言
舒城县五显镇中心学校位于舒城县、霍山县、金安区三县区交界的大别山门户重镇——五显镇,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本着“以生为本”的原则,以“爱生、爱岗、乐教、爱校”的教风来孕育“好学、勤学、博学、会学”的纯正学风,营造“健康、勤奋、快乐、奉献”的校风,践行“健体强志,明德厚学”校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全称为:舒城县五显镇中心学校;
住所地址为:
中心校本部:舒城县五显镇陈院村;
小学部:舒城县五显镇五显村;
本校主要办事机构设在中心校本部
网址:https://wxzxx.30edu.com.cn/。
第三条 本校由舒城县教育局举办,经舒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9年制(初中、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本校具有住宿条件,学生可以申请住宿。
第五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校办学宗旨为:为祖国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本校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一所符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条件的学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每一位学生和家长满意。。
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健体、强志、明德、厚学
校风:健康、勤奋、快乐、奉献
教风: 爱生、爱岗、乐教、爱校
学风: 好学、勤学、博学、会学
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校工作由党总支全面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一条 本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学校重大事项;
(五)负责教职工选聘、调整、考评、奖惩等工作;
(六)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及少先队工作,协调学校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负责学校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其他应当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本校党总支按照党的章程、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本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总支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本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本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由团组织、少先队领导,开展活动由团组织、少先队负责指导。
第十五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副校长。下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财务室、保卫科等,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
第十七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合理组建学生社团;
(三)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齐开足课程;
(四)加强思政课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运动、学会健体。
(七)切实加强“内化”教育,创建文明校园,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义务教育(初中/小学)完成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说明:除教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教师权利,学校可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增加明确教师的权利,但不得违法损害教师权利)
第三十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本校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 本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总支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总支审定后生效。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学校党总支审定之日起施行。
舒城县五显镇中心学校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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