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完职中、中心校、初级中学,县直学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支教责任,保障缺编学校正常教学,切实做好我县城区及乡镇所在地学校教师支教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现就我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教范围与人员
1、支教学校
城镇学校和幼儿园、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
2、受援学校
山区学校、农村边远地区学校、缺编学校。
3、支教人员
(1)自愿到山区、边远学校支教的教师。
(2)45岁以下无农村学校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工作经历的教师。
(3)城区学校申报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中一、小高)以及特级教师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无农村学校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
(4)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的人员,其中,乡镇所在地学校支教人员由中心校安排,报县教育局审批。
二、实施程序
(1)安排支教计划。每年7月底前各单位分别上报支教计划和受援计划。
(2)确定支教人员。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支教人员。
(3)明确支教形式。所有支教人员分别于8月底前到达受援的初中、小学、幼儿实行满工作量顶班教学。
三、期限与任务
1、支教期限一年为一个周期,支教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回原学校任教。
2、支教的主要任务是帮助解决受援学校师资不足的困难,同时,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开课、示范课、研讨课等形式,提高受援学校师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四、管理与考核
1、县教育局人事股具体负责选派支教教师进行支教的组织工作,支教教师由支教学校和受援学校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为主,支教单位不得再安排支教人员工作。
2、支教结束,每位支教教师应提供支教工作总结一份及支教期间撰写的有一定质量的教科研论文一篇,以及备课笔记、课表、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实证材料。受援学校要对支教教师进行实事求是的书面考核鉴定,并通过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支教人员确定考核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3、教育局对支援学校上报的支教教师考核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对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发给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支教证书》。
4、经考核不合格的,将延续支教时间,直到考核合格为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支教的,由本人申请,支教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回原学校任教,但不享受支教待遇,不发证书。
五、待遇与奖惩
1、教师支教期间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工资、绩效工资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2、支教人员差旅费由县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发放:
(1)城区学校教师(包括城郊学校、农村高中)到乡镇所在地初中、小学、幼儿园支教的每人每月发给差旅费500元。
(2)城区学校教师(包括城郊学校、农村完中)到非乡镇所在地偏远地区小学(村小)支教的每人每月发给差旅费700元。
(3)乡镇所在地的学校到非乡镇所在地偏远地区小学支教的,每人每月发给差旅费400元。
(4)支教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支教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不超过200元的交通费。
3、支教人员经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经考核不合格或缺勤率较高(每学期缺勤累计超过15天),将取消支教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各中心校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支教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区域内支教工作。县教育局将对支教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单位给予奖励。
本意见自2015年春学期起实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舒城县教育局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