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中共舒城县委、县纪委监委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教育系统机关、学校(初级中学、中心校以上学校)领导干部。其他中小学比照本规定制定校内廉政谈话相关制度。
第三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达到教育提醒,指导帮助、沟通思想、改进工作的目的。
第四条 谈话分为廉政教育谈话、岗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一)廉政教育谈话。指对领导干部的日常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廉政教育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可采用集中谈话方式逐级开展,内容主要是就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提出依法依规履职要求,教育、提醒谈话对象提高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岗前廉政谈话。指对新录用或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是提出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等方面的要求,帮助新同志尽快熟悉和适应单位的工作制度,提高廉洁自律警觉性,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堤防。谈话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
(三)任前廉政谈话。指对新上任的干部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根据新任岗位职责、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自身修养、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班子民主集中制等进行。谈话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谈话。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单位在某一阶段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单位班子和个人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在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的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警示谈话也是对工作人员前移防范关口,实行预警提醒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找被反映人进行询问、了解,对自律不严的,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和警示提醒。谈话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
(五)诫勉谈话。指对干部存在的有群众反映、举报,或者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特别是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进行的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指出其存在问题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谈话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
第五条 实行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重要的谈话,应由教育局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有明确表态;必要时谈话对象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廉政谈话,是预防教育、警示教育的一项新举措,不同于立案、处分前的谈话,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交心谈心。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总体部署中;对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八条 每次谈话后,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及时填写《舒城县教育局廉政谈话备案表》。廉政谈话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专项档案,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初级中学以上学校正职的廉政谈话档案由局监察室牵头收集归档;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档案由所在单位收集归档并于次年1月底前移交局监察室归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