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教育局关于印发《舒城县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精神、《六安市2016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六教计〔2016〕4号)和《舒城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舒教〔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舒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教育局 舒城县财政局
2016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舒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寄宿生是指住宿在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的学生。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生活费补助用于补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开支。申请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因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应全部纳入资助。
对因农村学校无寄宿条件而寄宿在校外或校内非学生宿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初中生标准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七条 生活费补助资助比例由县级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第八条 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舒城县农村中小学贫困寄生档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同时,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和《舒城县农村中小学贫困寄生档案表》(一式两份)报送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在审核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县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汇总表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财政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补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县级配套资金拨入专户,由县财政农村局通过惠民直达系统打卡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不得用生活费补助资金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惠民直达系统打卡发放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教育局同意后,以其他方式打卡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都能得到资助。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就餐的食品安全,要通过集中采购、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降低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的采购成本,保证学生伙食质量。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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