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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17日 10:37:02 访问量:753

 

 

舒教〔201371

                                                            

 

关于印发《舒城县教师违反师德行为

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完职中、中心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舒城县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教育局

2013911

 

                                                             

报: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

  送:县人社局。                                               

  舒城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6印发         

(共印35份)

 

舒城县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县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或教辅人员违反师德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本县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处理所在单位中发生的教师违反师德行为。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担任管理职务的,予以免职或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辞退(解聘)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等活动,或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等行为。(有本款规定的行为,依据六安市和舒城县教育局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
  
(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为其谋取利益;
   
(六)在学校招生工作中,有擅自向考生及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随意解释误导家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八)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
  
(九)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十)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教师形象;
  
(十二)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四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宽严相济、处理恰当”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干扰调查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可视其情节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教师资格;对违反师德行为得到的经济利益,应予以追缴或清退。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党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党员管理权限,由同级或上级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结果的使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予以辞退(解聘)或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且改正错误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舒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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